擔保是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手段,反擔保則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目的在于避免或降低擔保人因提供擔保而可能給自己帶來財產損失的風險,增強擔保人提供擔保的信心,促使擔保的達成。近日,樊城區法院就成功調解了一起因提供擔保和反擔保而引起的商事糾紛。
2013年,某酒業公司因經營周轉需要向銀行申請借款,相關各方協商確定由甲擔保公司為某酒業公司提供擔保,由乙擔保公司為甲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
乙擔保公司為了排除風險,要求某酒業公司支付保證金,同時要求該公司股東木某等6人以個人持有的某酒業公司股權作質押并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手續。隨后,各方協商一致后分別簽訂了擔保和反擔保合同,銀行也向某酒業公司發放了借款。
銀行借款期限屆滿前,某酒業公司要求乙擔保公司將其收取的保證金支付給銀行用于償還借款本息,或退還給某酒業公司。但乙擔保公司的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無法履行反擔保責任,也無法如數歸還保證金。
最終,甲擔保公司在替某酒業公司向銀行代償部分借款本息后,依法通過仲裁程序,向某酒業公司追償并要求乙擔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鑒于乙擔保公司實質上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擔保義務,某酒業公司及6名股東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該公司向樊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乙擔保公司簽訂的反擔保合同,后者返還保證金并協助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注銷手續。
審理過程中,法官了解到,因股東股權被質押,某酒業公司對外融資和企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而乙擔保公司受疫情影響,經營也存在較大困難,若判決后進行強制執行,不僅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還可能會讓乙擔保公司陷入更加艱難的境地,某酒業公司的訴求也無法實現。
綜合考慮后,承辦法官多次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與雙方企業負責人聯系,幫助他們分析現狀,建議他們換位思考,引導他們尋求解決問題的合理方案。
經過反復勸導,最終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乙擔保公司配合某酒業公司及木某等6人解除股權質押,并在一年內歸還保證金。該案得到圓滿解決,某酒業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記者 張廉)